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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防火管理制度自民國89年推行至今已趨成熟,截至今年6月底,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的場所已遴用防火管理人及已制定消防防護計畫的比例均超過97%。

  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制訂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的業務。

  截至今年6月底止,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法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者計4萬2910家,其中已遴用防火管理人者4萬2010家,達97.9%,已制訂消防防護計畫者4萬1909家,占97.7%。

  內政部說,各縣市已遴用防火管理人比例,僅屏東縣、雲林縣及高雄縣未及96%,台南縣、台東縣、基隆市、連江縣以及4個港務消防隊已達100%。

  今年6月底止,應設置防焰物品場所的列管家數計4萬2731家,1至6月累計執行檢查4萬1957件次,合格率98.9%;違規處理計465件次,其中限期改善者454件次,罰鍰11件次。9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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